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辽宁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〉办法》的决定(2004修正)
2004-06-30 来源: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
发文文号: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
颁布日期:2004-06-30
实施日期:2004-06-30
颁布单位: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
(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《辽宁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〉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、基本气象站,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;迁移其他气象台站,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。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”
二、删除第二十条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辽宁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〉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,重新公布。
本网站免责声明:本网站涉及的法律法规信息,仅为公众参考。本网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信息的准确性,但不能保证所有信息都是准确无误的,公众在正式使用上述信息前请与有关部门官方发布内容进行核实。未经核实使用并造成后果的,本网站概不负责。